质疑答复书
一、质疑人及项目的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迎宾路229号巴黎国际商贸城2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荣泉
联系人:樊福
质疑项目名称:物业管理服务
质疑项目编号:LBZC2025-C3-990082-CGZX
质疑人提出质疑的日期:2025年7月8日
******中学
采购代理机构: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5年7月9日
二、质疑答复
我中心收到《质疑函》将其转达采购单位征询意见,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说明材料。综合现有材料,现对《质疑函》中所提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该公司在其他中标(成交)项目公布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涉嫌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答:******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磋商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格式,填报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物业管理行业小型企业的标准,按规定可以享受本项目扶持中小企业政策。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BZC2025-G3-990009-CGZX)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一致的问题,该供应商对此进行如下说明: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业服务项目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由于此时公司2024年的年度审计报告、报表汇总等工作尚未完成******************事************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汇总数值为依据。因此造成了两份不同时期递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营业收入与资产总额差异。公司从业人员未超过300人,符合小型企业认定范围,合法有效,即使因提取财务报表不同周期数据造成营业收入与资产总额差异,亦不会改变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的认定,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标的情况。同时,本公司对采购投标活动中所提供的相关说明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供应商的说明,现有材料不能认定该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声明,该情形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情形。
综上,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告号:众邦审字(2025)第008号)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处理结果
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局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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