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书
一、质疑人及项目的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
******街道融创玉兰公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繁荣
联系人:曾繁荣
质疑项目名称:2025年绿化垃圾清运服务
质疑项目编号:BHZC2025-C3-990106-CGZX
质疑人提出质疑的日期:2025年6月30日
采购人:北海市城市绿化管理站(北海市园林花卉研究所)
采购代理机构: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5年7月2日
二、质疑答复
我中心收到《质疑函》将其转达采购单位征询意见,并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说明材料。综合现有材料,现对《质疑函》中所提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成交单位没有任何社保缴纳记录,不具备磋商资格,成交单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企业年度报告是由企业自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的信息,并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依职权公示的信息。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相关政府部门并不审查企业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企业年度报告中的社保信息并不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因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年度报告中的相关社保数据未必及时体现企业的真实情况,质疑人援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社保公示数据质疑成交人未依法缴纳社保事项不能直接采信。
根据北海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采购文件并未要求磋商时供应商提供相关社保证明******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按规定提供了信用承诺函,承诺其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截至磋商当日,未发现成交人存在社保或其他方面的重大违法记录。
******有限公司)是否满足《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有依法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条件,我中心在收到质疑函后函请成交人提供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缴费凭据或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成交人向我中心提供了加盖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公章的北海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缴费起******税务局征税专用章的社保费完税证明(税款所属时期2025-01-01至2025-05-31)。
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成交人响应文件、相关缴费凭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处理结果
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局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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