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主体
******建设局
2、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3、受理条件
符合管线建设年度计划。 符合“城市新建道路五年内、大修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等道路管理规定。
4、申报材料清单
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市政设施建设类(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申请表
5、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16版)》(苏建城〔2016〕682号〕 | ||
收费标准 | 具体收费标准见苏建城〔2016〕682号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6、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服务中心(长江路150号)二楼东工程建设综合窗口085-091号
7、监督举报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