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等6户
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地区邹平市
债权总额:人民币50,421.40万元
债权情况:
******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合计50,421.40万元 ,其中本金29,239.93万元,利息 21,181.47 万元(利息计算至2025年9月20日,嗣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债务企业主要分布在滨州地区邹平市,6户债权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借款人 | 债权总额 | 其中:本金 | 贷款方式 | 担保人 | 诉讼执行情况 |
1 | ******有限公司 | 13,214.27 | 7,453.61 | 抵押+保证 | ******有限公司,高峰、张玉华; | 全额诉讼判决确权,并已强制执行。 |
2 | ******有限公司 | 8,464.71 | 4,487.89 | 抵押+保证 | ******有限责任公司、高峰、张玉华; | 全额诉讼判决确权,并已强制执行。 |
3 | ******有限公司 | 9,965.03 | 5,825.47 | 抵押+保证 | ******有限公司、高峰、张玉华; | 全额诉讼判决确权,并已强制执行。 |
4 | ******有限公司 | 2,029.15 | 999.88 | 抵押+保证 | ************有限公司、李执金、韩艳萍 | 全额诉讼判决确权,并已强制执行。 |
5 | ******有限公司 | 6,022.58 | 2,979.99 | 保证 | ******有限公司;孟令水、刘桂荣、孟涛、王洁、毕研云、刘荣新、李咸成、翟保风 | 全额诉讼判决确权,并已强制执行。 |
6 | ******有限责任公司 | 10,725.66 | 7,493.09 | 保证 | ******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刘凤文、陈富强、杨玉省,尹召玉、于玉华、范琳 | 全额诉讼判决确权,并已强制执行。 |
合计 | 50,421.40 | 29,239.93 |
******法院或有权部门认定为准。
分户债权情况
******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有限公司债权,截止基准日2025年9月20日,债权总额13,214.27万元,其******有限公司以******有限公司,高峰、张玉华连带保证担保。
二、借款人情况
******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注册地址邹平县黄山办韩家村,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法人代表张风臣。公司经营范围为新型金属结构材料的销售研发,生产制造轧钢设备及配件,销售不锈钢制品等。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登记,主体资格合法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有限公司成立************办事处刘家村,注册资本8000万元,法人代表张学文。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卫生筷、牙签、刨花板、胶合板、密度板、细木工板、家俱、橱具及其他木制品等。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登记,主体资格合法存续。
自然人保证人:
高峰,男,山东邹平人,为借款人实际控制人。
张玉华,女,山东邹平人。
四、抵押物情况
******有限公司以其******工商局办******法院作出(2017)鲁16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对抵押财产(二十锟精密不锈钢钢材料冷轧机组)经依法处置所得价款在5485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权;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查封了上述抵押财产,现行续封至2027年3月20日,抵押物目前处于在用状态。
五、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500万元,利息******.52元(截至2017年3月20日),以及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按利率9.918%计算;以借款本金3500元为基数,按利率7.27******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张玉华、高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本金5000万元,利息******.5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对抵押财产(二十锟精密不锈钢钢材料冷轧机组)经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5485万元为限。案件受理费447167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法******有限公司本案中抵押的登记编号为邹工商抵登字(******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邹私企-028、019075-019078,邹国用(2006)字************管理局登记的抵押登记编号为邹工商抵登字(2015)第0383号、邹工商抵登字(2015)第0012号项下动产。目前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有限公司债权,截止基准日2025年9月20日,债权总额8,464.70万元,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高峰、张玉华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二、借款人情况
******有限公司成立于******办事处韩家村,注册资本4300万元,法人代表张风臣。公司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炊具、炊具配件;销售不锈钢制品、不锈钢材料。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登记,主体资格合法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H,注册地址邹平县青阳镇驻地,注册资本6000万元,法人代表刘红超。公司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加工销售纸箱、纸盒、胶帽、胶带等。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登记,主体资格合法存续。
自然人保证人:
高峰,男,山东邹平人,为借款人实际控制人。
张玉华,女,山东邹平人。
四、抵押物情况
******有限公司以其名下高频纤焊机、拉******工商局办理******法院作出(2017)鲁16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对抵押财产在最高限额213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查封了上述抵押财产,续封至2027年6月4日。
五、诉讼执行情况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4,878,998.34元,利息及罚息4,917,246.4元及以44,878,998.34元为基数,******有限公司的抵押物(邹工商抵登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高峰、张玉华对借款本金24,879,000元、利息1,356,067.33元及以24,87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0781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有限公司所有的邹工商抵登字(2014)第0215号项下抵押财产,续封至2027年6月4日;目前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有限公司债权资产,截止基准日2025年9月20日,债权总额9,965.03万元,******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抛丸******有限公司、张玉华、高峰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二、借款人情况
******有限公司成立************办事处韩家村,注册资本4238万元,法人代表樊传青。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不锈钢制品、销售不锈钢卷、板、不锈钢材料等。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登记,主体资格合法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有限公司成立************办事处韩家村,注册资本13800万元,法人代表刘学良。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卫生巾、湿巾、尿布(垫)、纸尿裤等。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登记,主体资格合法存续。
自然人保证人:
高峰,男,山东邹平人,为借款人实际控制人。
张玉华,女,山东邹平人。
四、抵押物情况
******有限公司名下抛丸清理******工商局办理******法院作出(2017)鲁16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对抵押财产在最高限额1400万元范围内经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查封了上述抵押财产,续封至2027年6月4日。
五、诉讼执行情况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8元,截至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77元,以及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47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5%计算利息和以******************有限公司抵押的设备,登记号为邹工商抵登字(2014)第0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财产在最高限额1400万元内,经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54851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执行情况:2018年4月9日******有限公司本案中抵押的登记编号为邹工商抵登字(2014)第0003号项下动产;目前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有限公司债权,截止处置基准日2025年9月20日,债权总额2029.15******************有限公司、李执金、韩艳萍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二、借款人情况
******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9日,住所地邹平县西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P,法定代表人:李执金,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藤制家具、木制家具及藤业装饰品,公司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该公司主体资格合法存续,不存在吊销、注销等情形。
三、保证人情况
******有限公司
******办事处韩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Q,法定代表人:李秉聪,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不锈钢直缝焊管;销售:不锈钢零配件、不锈钢板材、花卉苗木、矿粉、铝矾土、铁粉、木材、建筑材料、藤料。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该公司主体资格合法存续,不存在吊销、注销等情形。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8日,住所地:邹平好生镇驻地,注册号: ************8T,法定代表人:王建中,注册资本:1006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毛巾系列产品、床上用品、围巾、手套、鞋帽、服装及针织品、布、纺织织物、棉纱(不含棉花)、耐火材料、保温材料、不锈钢制品、钢材的生产销售;漂染布、色织布,仪器仪表、花卉的销售;合线、木材的加工等。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该公司主体资格合法存续,不存在吊销、注销等情形。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8月21日,住所地位于邹平县西董经济开发区;注册号: ************7N,法定代表人:许晶,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加工销售高纯石英砂、二氧化硅、石英玻璃制品。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该公司主体资格合法存续,不存在吊销、注销等情形。
自然人保证人:
李执金,男,山东邹平人,为借款人实际控制人。
韩艳萍,女,山东邹平人。
四、抵押物情况
******有限公司以位于公司厂区内的直缝焊管******法院(2016)鲁1626民初1755号、17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972.11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查封了上述抵押财产,抵押物维护状态良好,目前处于在用状态。
五、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分别作出(2016)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五日内偿还本金999.882731元及利息(其中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2月17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2%计算,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0.08%计算,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28日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3月1日利息以999.97万元为基数计算,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的利息以本金999.969064万元为基数计算,2016年7月2******有限公司抵押财产【详见邹工商抵登字[2016]00************有限公司、李执金、韩艳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6)鲁1626执1366号,************有限公司2000万元股权。
******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有限公司债权,截止处置基准日2025年9月20日,债权总额************有限公司;孟令水、刘桂荣、孟涛、王洁、毕研云、刘荣新、李咸成、翟保风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二、借款人情况
******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5日,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县临池镇(309国道462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G,法定代表人:李咸成,注册资本:13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散装食品(醒狮液、本草蒜素销售)。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该公司主体资格合法存续,不存在吊销、注销等情形。
三、保证人情况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9日,住所地位于邹平县韩店镇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G,法定代表人:郭训功,注册资本215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鲜茧收购、烘烤,缫丝;研发生产销售电子机械等。公司登记状态为吊销企业。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09月12日,住所地位于邹平县临池镇政府驻地(华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G,法定代表人:孟令水,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氯乙酸乙酯(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镍、不锈钢基料;不锈钢成品加工;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该公司主体资格合法存续,不存在吊销、注销等情形。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3日,住所地位于邹平县临池华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法定代表人:刘荣新,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公司经营范围分检加工、销售镍铁、矿石、矿粉;销售钢球、生铁、铁粉、焦炭、钢管、无缝钢管、铸铁管、钢材、生物制品、彩瓦、地砖、建筑材料、岩棉、球墨铸管;机械制造。该公司主体资格合法存续,不存在吊销、注销等情形。
自然人保证人:
孟令水,男,山东邹平人。
刘桂荣,女,山东邹平人。
刘荣新,男,山东邹平人。
毕研云,女,山东邹平人。
孟涛,男,山东邹平人。
王洁,女,山东邹平人。
李咸成,男,山东邹平人。
翟保风,女,山东邹平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80万元、截止2015年9月8日的利息653,031.41元以及5015年9月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有限公司;孟令水、刘桂荣、孟涛、王洁、毕研云、刘荣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鲁1626执1369号,目前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万元、截止2015年9月8日的利息275,576.98元以及2015年9月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李咸成、翟保风、孟令水、刘桂荣、孟涛******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鲁1626执1372号,目前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法院对债务人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序号 | 权属人 | 类别 | 查封财产 | 本债权查封顺位 |
1 | ******有限公司 | 股权 | ******有限公司股权216.275万元; | 首封 |
不动产 | 地号10-01-84,证号******41号,面积33063平方米;地号10-01-98,证号******85号,面积43827平方米;房产证号020205-020216、006703。 | 轮候 | ||
设备 | 邹工商抵登字(2014)0446号、(2014)0479号抵押的全部财产; | 轮候 | ||
2 | ******有限公司 | 设备 | 邹工商抵登字(2015)第0024号、(2014)第0406号、(2013)第00254号所有抵押财产 | 轮候 |
3 | ******有限公司 | 设备 | 邹工商抵登字(2014)第0279号、(2015)第0261号所有抵押财产 | 轮候 |
4 | ******有限公司 | 设备 | 镍铁生产线壹套,登记编号邹工商抵登字(2015)第0299号; | 轮候 |
5 | 刘荣新 | 股权 | ******有限公司股权3000万元; | 首封 |
6 | 孟涛 | 股权 | ******有限公司股权3200万元; ******有限公司股权300万元; | 轮候 |
首封 | ||||
房产 | 位于临池镇房产,产权证号临池私-016。 | 首封 | ||
7 | 王洁 | 股权 | ************有限公司股权1万元; | 华孟为轮候;其余为首封 |
房产 | 位于临池镇房产,产权证号临池私-033。 | 首封 | ||
8 | 孟令水 | 股权 | ******有限公司7200万元; | 首封 |
汽车 | 鲁ML7792桑塔纳车。 | |||
9 | 毕妍云 | 股权 | ******************有限公司股权800万元。 | 首封 |
注:查封顺位以意向客户自己调查为准。
******有限责任公司
一、债权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截止处置基准日2025年9月20日,债权总额******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刘凤文、尹召玉、于玉华、范琳、杨玉省、陈富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二、借款人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28日,住所地滨城区滨北开发区永莘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法定代表人:刘凤文,注册资本:26400万元,经营范围:燃气经营;工业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2022年11月10日,管理人作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该债权项下原抵押的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已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分配受偿(处置债权为受偿后的债权余额)2023年6月25日,滨州中院发布(2020)鲁16破18-3号公告,终结了破产程序。对未清偿债务该公司不再负有清偿责任。
三、保证人情况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8日,住所地:博兴县兴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法定代表人:李东京,注册资本:41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二甲苯、丙酮、甲苯、甲醇、环氧氯丙烷、石脑油、丁醇批发(禁止储存)(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不锈钢板材、不锈钢型材、厨房设备加工销售,镀锌板、铁板、冷轧板销售;五金工具、机械设备配件加工销售等。公司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该公司主体资格合法存续,不存在吊销、注销等情形。
保证人二:滨州市滨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
******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机构,住所地滨州市******财政局,开办资金3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炜。业务范围为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
自然人保证人
刘凤文,男,山东滨州人。
杨玉省,女,山东滨州人。
尹召玉,男,山东滨州人。
于玉华,女,山东滨州人。
陈富强,男,山东滨州人。
范琳,女,山东滨州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7,979,2******有限公司对2011基建001号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11,979,534.3元及利息521,098元和2014工流017号贷款合同项下的19,999,760.00元本金及利息1,014,799.4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滨州市滨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对2014工流017号贷款合同项下的19,999,760.00元本金及利息1,014,799.4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刘凤文对2011基建001号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11,979,534.3元及利息521,098元和2014工流017号贷款合同项下的19,999,760.00元本金及利息1,014,799.43元,2015工流011号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26,000,000.00元及利息12,821,44.3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杨玉省对2014工流017号贷款合同项下的19,999,760.00元本金及利息1,014,799.43元,2015工流011号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26,000,000.00元及利息1,282,144.3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陈富强对2011基建001号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11,979,534.3元及利息521,098.00元和2014工流017号贷款合同项下的19,999,760.00元本金及利息1,014,799.43元,2015工流011号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26,000,000.00元及利息1,282,144.31元,2015工流010号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20,000,000.00元及利息923,228.5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尹召玉、于玉华、范琳对2011基建001号贷款合同项下******有限责任公司对2015年工流011号合同项下债务不能清偿范围内对被抵押的滨他项(2010)第118号土地依法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a-03520、a-03521不动产两宗,轮候查封了自然人名下的房产。目前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次拟处置的债权已诉讼确权并执行,涉及的抵押物业经司法确权并已查封,部分抵押物维护良好处于在用状态。
处置方式:上述债权可单户、组包、整包以债务减免、公开转让、拍卖、交易所挂牌或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
(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及所属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2)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含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3)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含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债务人及担保人委托的主体等;
(4)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以及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5)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6)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7)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3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效。
******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欢迎符合上述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法院判决、产权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本公告内容不构成要约邀请,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企业资产情况仅供参考,以实际情况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陈经理、张经理
联系电话: 0531-******/******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168号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31-******
******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