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中心建设
原项目编号: 2025BFAGZ02456
原公告日期: 2025年11月2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5BFAGZ02456)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本项目要求项目经理49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我单位提供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业绩是否给予认可。 答: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中心建设的招标文件中详细评审标准项目经理奖项荣誉要求: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日期为准),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承建或参建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 问:我单位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承建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于2022年03月01日获得过安徽省建设行业质量与安全协会颁发“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是否认可。 答: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执行。 3.对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业绩”,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评分条款的公平性与合法性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下列业绩之一,每个得2.5分,满分5分: (1)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49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2)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58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一体化业绩。”事实依据 :(1)业绩金额门槛与项目规模失衡。本项目合同估算价为850万元,总建筑面积4971.29平方米,建筑高度 10.85米,最大单跨27.8米,属于中小型钢结构物流中心项目,技术难度、施工复杂度均处于行业中等水平。而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的单个施工业绩不低于490万元(占项目估算价的57.6%)、一体化业绩不低于580万元(占项目估算价的68.2%),该比例远超建筑行业普遍认可的合理区间。行业实践中,项目经理业绩要求通常以“匹配项目类型、技术难度、管理复杂度”为核心,金额门槛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30%-40%,重点考察业绩与招标项目的结构类型(如钢结构)、功能属性(如物流仓储)、施工工艺的关联性,而非单纯以金额作为唯一评判标准。本项目将业绩金额与项目估算价的比例提升至近70%,本质上是 “以金额代能力”,忽视了项目经理的实际管理水平、技术把控能力和同类项目经验,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完全不适应。 (2)业绩金额数值异常精确,排他性倾向明显。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490万元、580 万元业绩金额,并非建筑行业招标中常见的整数阈值,而是精确到十万元位的特定数值,这种非常规设定存在强烈的 “量身定制”嫌疑。在招标投标实践中,若评分标准的数值指标过于精准且无合理依据,往往是根据特定投标人(或其项目经理)的既往业绩反向设计,目的是通过设置排他性门槛,将其他潜在竞争对手排除在外。 (3)排斥中小企业参与,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专注于区域内中小型项目的承接,其项目经理虽缺乏高金额业绩,但长期深耕同类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且在项目响应速度、成本控制、本地化服务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本质上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限制。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未对联合体成员的项目经理业绩作出灵活规定,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劣势。部分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形式弥补单一主体的资源短板,但因项目经理业绩未达490万元或 580万元的高标准,仍无法在评分中获得优势,违背了联合体投标制度 “促进中小企业合作参与竞争” 的设计初衷。 法律依据:(1)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文件设定的高门槛、精确化业绩金额条款,实质上是为特定投标人 “量身定制”的排他性条件,剥夺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机会,直接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本项目为850万元的中小型钢结构物流中心项目,要求项目经理业绩金额达490万元及580万元,该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规模、技术难度不相适应,与评价项目经理履职能力的核心需求无关;同时,异常精确的金额设定属于 “其他不合理条件”,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差别待遇和歧视。 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 答:本项目项目经理业绩是结合项目实际需要设置。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对招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因素-项目经理奖项荣誉”中,将“项目经理获奖情况”设置为加分项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日期为准),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承建或参建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每个得2.5分,本项满分5分。” 事实依据 :(1)不同地市之间的优质工程奖项在评选标准、含金量和竞争难度上差异巨大。简单地以“地市级”行政级别作为衡量标准,无法真实反映奖项的权威性和项目经理的实际水平,这对长期在奖项评选标准更严格地区经营的优秀企业及项目经理构成了变相歧视。 (2)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不仅取决于项目施工质量,还涉及申报成本、企业资源投入、地方政策倾斜等多重非市场化因素。中小型建筑企业往往因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不足,难以承担奖项申报的高额成本,即使项目质量达标,也很少参与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而大型企业凭借资金和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奖项,这导致奖项持有情况与项目经理实际管理能力并不完全正相关。部分项目经理虽未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其实际履职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反之,部分项目经理依托大型企业资源获得优质工程奖项,但可能缺乏中小型项目 “低成本、高效率、灵活适配” 的管理经验,却能通过奖项评分获得竞争优势,仅以最终奖项作为评分依据,忽视了项目经理在过程管理中的实际表现,评价维度片面。 法律依据:(1)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文件设定该奖项评分条款因项目规模与奖项申报门槛不匹配,导致中小型项目项目经理无法参与公平竞争,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2)此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本项目为中小型物流中心项目,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要求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评价项目经理是否胜任本项目的核心需求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3)此设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该条款以中小企业难以获取的优质工程奖项作为评分依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 为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请立即废止上述不合理的评分条款。 答:项目经理获奖情况设置是结合项目实际需要,考量项目经理的履约能力,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北城双凤开发区河东路一号 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0551-****** ******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六楼 联系人:章丽萍 联系方式:0551-66223288、****** 2025年12月04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