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熏蒸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YZC2025-006
项目名称: ******医院熏蒸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179200.00元
最高限价(元):1792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医院熏蒸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
熏蒸治疗仪 |
1 |
台 |
熏蒸治疗仪:主要通过蒸汽熏蒸的方式帮助患者缓解疼痛及焦虑情绪,数量为1台。 医疗用床:主要提供睡眠医学中心和门诊部使用,普通医用病床19张;可移动式医用病床11张,详见招标文件 |
179200.00 |
|
普通医用病床 |
19 |
张 |
||||
可移动式医用病床 |
11 |
张 |
||||
预算合计 |
179200.00元 |
供货期:熏蒸治疗仪供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医疗用床供货期:自采购人通知供货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完成供货。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57号文件执行。
(2)监狱企业和残疾人企业视同为中小企业。
(3)供应商为分支机构的请参照宁财(采)发[2021]22号文《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的通知》执行。企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企业声明函》,分支机构提供的声明函不参与价格折扣。
(4)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5)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供应商为制造商时须具有标的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供应商为代理商时,具有与标的产品一致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供应商须无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10日内,页面中的处罚日期不允许设置起始时间)。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26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获取方式: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标的产品生产或经营凭证及本项目投标专项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加盖鲜章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完成报名后招标文件通过电子邮箱发放。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年6月11日9点0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银川市金风区新昌西路金钻名座20层中世易招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医院
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金波南街236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育成中心二期四号楼407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项目联系人:李立军
电话:******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贾洵
电话:******
******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