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泰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将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5年4月8日-2025年4月14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23-******
通讯地址: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
联系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项目建设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年产8000万只PET塑料瓶胚(配套PE塑料盖)项目 |
建设地点 | ******有限公司现有4#厂房一层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评机构 | ******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的配套需求,公司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数据局备案同意(备案号:泰高新数备〔2024〕483******有限公司4#生产厂房一层约5000平方,配备注塑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共计约16台(套)。项目建成后预计形成年产8000万只PET塑料瓶胚(配套PE塑料盖)的生产能力。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注塑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乙醛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2#排气筒排放,所采取的废气处理技术为可行技术。在采取上述治理措施后,项目有组织非甲烷总烃、乙醛排放能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中相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 因集气效率,项目有少量无组织非甲烷总烃、乙醛和颗粒物排放;因排放量较少,其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能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浓度限值;乙醛能达到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应污染物监控浓度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 项目运营期无废水产生及排放。 项目运营期主要高噪声设备设施为注塑机、空压机、冷却塔、废气处理设施风机等生产设备和公辅设施,主要设备设施噪声声级大体介于80~90dB(A)之间,为白天2班制、每班8h运行。在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治理措施后,项目所在厂区厂界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可实现达标排放;同时项目所在地周围5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不会发生噪声扰民现象。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和活性炭过滤棉、废催化剂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内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模头废料和废除尘滤筒委托有处置能力的一般固废单位处置。废模具、废包装材料出售综合利用。 在采取相应的处理处置措施后,项目固废为零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