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日期 |
1 | 新北区魏村超颖游泳馆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游泳池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 2025/10/15 |
2 | ******有限公司 | 超适用范围使用海魅云境羟基磷灰石生物陶瓷、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 2025/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