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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高铁南站综合交通枢纽泰州高铁南站项目安保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泰州市高铁南站综合交通枢纽泰州高铁南站项目安保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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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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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高铁南站综合交通枢纽泰州高铁南站项目

安保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有限公司,招标项目建设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安保服务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江苏省泰州市。

建设规模:本项目位于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项目位置为现状白马工业公园附近。本项目由站前核心区工程和进出站道路及匝道工程构成,其中,站前核心区工程包括新建公交客运中心及配套、长途客运中心、旅游集散中心、配套用房、社会车场、出站夹层东西向通廊、站前广场、地下社会停车场等;进出站道路及匝道工程包括新建站前大道、站北路、泰融路(站前大道至沪渝蓉高铁)、站东路(站前大道至沪渝蓉高铁)、匝道(站北路段)。铁路红线外总占地面积240.84亩,其中枢纽核心区工程占地约132.06亩,进出站道路工程占地约108.78亩。

其他:         /      。

2.2 招标内容

2.2.1向招标人指定区域派驻保安人员12名,暂定服务期30个月。

2.2.2本次招标的安保服务,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项目要求。

2.2.3计划开始提供服务日期:暂定2025年7月15日

2.2.4交付(提供服务)地点: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2.2.5履约保证金:/

2.2.6最高限价:/

2.2.7本次招标分为1个包件,每个包件拟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投标人可以对一个或者多个包件进行投标,最大中标能力为 1 个。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提供服务能力。

3.1.1 资质要求: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期内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按国家法律经营。

3.1.2 财务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3.1.3 业绩要求:近年已完成或正在服务或新承接的不少于1个标的业绩;

3.1.4 信誉要求:若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况,其报价将被拒绝,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存在失信惩罚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本层级及以上层级列入供应商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的。

3.1.5 其他要求:/;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完成投标报名并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1  已在网并且已通过招标人层级供应商或已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的供应商、上级供应商可直接报名参与。

4.2.2  在网平级单位供应商未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需进行合作意向申请通过后报名参与。

4.2.3  未注册供应链系统的单位需进行注册,推荐单位或合作意向单位的选择与项目联系人确定,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参与。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7月14日9时。 ******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

5.3  电子采购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电子报价表及附件共同组成。当电子报价表与附件内容冲突时,应以电子报价表的数据为准。

6、其他

******有限公司

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告知

根据《关于印发〈中交四航局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四航局党纪发〔2022〕107号)的要求,请合作单位了解以下内容:

一、联合惩戒规定

对公司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内的市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公司、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1.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3.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公司人员受到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政务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4.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公司人员违法犯罪或受到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重处分(撤职、开除)的,对长期连续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公司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一次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5.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引起公司人员违纪违法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6.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导致公司或所属单位受到罚款超过50万元(含),或被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省部级环保督察组通报、约谈等,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7.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导致公司或所属单位受到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环境污染犯罪,给予公司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8.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引发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经各级政府认定的环境事故(事件);在省域及以上范围内被联合惩戒等其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环保事件;导致公司或所属单位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9.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禁止行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重大环保问题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0.在公司开展的供应商考核评价中,连续两次得分60分以下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1.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1次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2次以上的,视情节给予公司范围内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2.遭三个及以上项目/单位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视情节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二、认定标准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列入主要包含不廉洁行为、不诚信行为两类失信情形和其他情形。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公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资源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公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公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公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 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8.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9.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公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三、处置措施

1、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各单位应立即停止与其合作,特殊情况需继续履行合同的,由申请单位填写《让步使用审批单》。经申请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核实,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让步使用市场主体,在合作期间予以重点监管,严禁超比例支付款项,保障合同正确履行,到期后终止合作。

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四、信用修复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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