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泰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将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5年3月25日-2025年3月31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23-******
通讯地址: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
联系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项目建设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年产9500吨改性高分子材料项目(一期工程) |
建设地点 | 泰州滨江工业园润江路29号大健康产业园14幢标准厂房一层西侧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评机构 | ******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数据局备案同意(备案号:泰高新数备〔2024〕604号),拟投资1******有限公司14幢厂房一层西侧标准厂房建筑面积约1667平方,配套购置安装颗粒投料站、颗粒真空上料机、钙粉真空上料机、切粒机、吹干机等设备新建年产9500吨改性高分子材料项目。建设单位考虑到设备投资及长远规划等方面因素,拟对项目分期实施,其中一期工程产生1500吨改性高分子材料。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运营期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1#排气筒间歇排放,投料、筛分和粉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20m高2#排气筒间歇排放,所采取的废气治理措施为可行技术,处理后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能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中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 因集气效率,项目有少量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产生;因产生量较少,经自然通风扩散后,其厂界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能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中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浓度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 ******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项目运营期主要高噪声源为挤出机、吹干机、振动筛、粉碎机等生产设备和空压机、冷却塔、废气处理设施风机等公辅设施,主要设备设施噪声声级大体介于80~90dB(A)之间,为白天1班、每班8h运行,通过采取选购低噪声设备、设置隔声门窗等防治措施后,厂界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可实现达标排放。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模头、挤出废料、除尘灰、破损除尘袋等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其中废包装材料、废模头定期出售综合利用,挤出废料、除尘灰、破损除尘袋委托有处置能力的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置。废活性炭和活性炭过滤棉、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在采取上述治理措施后,项目固废为零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