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一、原招标文件第 3.1.1 条中 “具有合法、有效期内的相关资质证书、安全证书等文件证明” 的要求,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不涉及,投标人无需提供该条款所指的相关资质证书、安全证书等文件证明材料。
二、原招标文件第 3.5.1 条中 “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的要求,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不涉及,投标人无需提供该条款所指的资质证书副本及相关投标材料复印件。
三、本补遗书为原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招标文件中与本补遗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遗书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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